(2016)冀0102民初5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河北东方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顾庆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东方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顾庆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460号原告河北东方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学苑路79号金色家园。法定代表人卢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宝刚、秦振宇,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庆生,男,1959年10月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王云艳,女,1962年4月2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东方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顾庆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东方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东方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东方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东方嘉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红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