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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05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维俭与冷艳君、管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维俭,冷艳君,管燕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846号原告梁维俭,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冷艳君(曾用名:冷某),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管燕中,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维俭与被告冷艳君、管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