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05民初18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维俭与冷艳君、管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维俭,冷艳君,管燕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05民初1846号原告梁维俭,住桂林市秀峰区。被告冷艳君(曾用名:冷某),住桂林市七星区。被告管燕中,住桂林市七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维俭与被告冷艳君、管燕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