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22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2016)晋0722民初159号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杜泽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杜泽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左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22民初159号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法定代表人杜光明,该村村主任。被告杜泽明,男,汉族,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人。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杜泽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7日立案,2016年10月13日,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左权县龙泉乡丈八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赵晋平人民陪审员 李红宇人民陪审员 张秀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智亚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