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武国锦与陈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国锦,陈国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於商初字第193号原告武国锦,男,195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被告陈国强,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临安市人,住临安市。原告武国锦为与被告陈国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建华独任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虽系债权人原告武国锦对保证人被告陈国强提起之诉,但经查,临安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8月5日对案涉借款人徐金根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刑事立案,故本案所涉借款有涉及犯罪嫌疑,本案纠纷目前尚不属普通民事诉讼范围,原告武国锦依法应待该刑事程序终结后再行诉讼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国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1232元,退还给原告武国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徐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