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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2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靳文明与张文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文明,张文红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2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靳文明,男,1954年4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文红,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藏族,四川省理县人,个体工商户,住四川省理县。上诉人靳文明因与被上诉人张文红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2民初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靳文明于2016年10月12日以其与被上诉人张文红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靳文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靳文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靳文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琦娟审 判 员  吴延丽代理审判员  陈卉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