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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0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202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被告傅某某,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峻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