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02民初2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傅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02民初2027号原告胡某某,女,汉族,1961年8月22日出生。被告傅某某,男,汉族,1958年11月3日出生。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峻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