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2民初3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张奇峰与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奇峰,杨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222民初3955号原告:张奇峰,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杨坤,男,1969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张奇峰诉被告杨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高鹏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奇峰,被告杨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奇峰诉称:我与杨坤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22日,杨坤承包做工地上门窗生意因资金短缺向我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3分,杨坤为我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我多次催要,杨坤一直拖着未予偿还。无奈,我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坤偿还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3分计算,自2015年9月22日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坤承担。杨坤辩称:张奇峰所述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我从张奇峰处借款60000元不错,我愿意偿还所欠债务,但是关于利息问题,我们双方约定月息为2分,并且我已经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我同意还款,但利息应按2分计息。经审理查明:张奇峰与杨坤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22日,杨坤因承包工地做门窗资金短缺,向张奇峰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3分,借款期限六个月,杨坤为张奇峰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载明如下:“借条今借到张奇峰现金陆万元(60000元)整。借款人:杨坤2015年9月22号”。后杨坤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月利率为2%),即自2015年9月22日还至2016年3月22日,以后的利息及本金60000元,经张奇峰多次找杨坤催要未果。2016年9月5日,张奇峰诉讼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杨坤偿还其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3%,自2015年9月22日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杨坤承担。上述事实,有张奇峰提供的本人的身份证、杨坤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份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诚实、信用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给予保护。张奇峰与杨坤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为凭,张奇峰多次催要未果,故对张奇峰要求杨坤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的规定,关于张奇峰要求杨坤偿还借款利息按照双方约定月利率3%计息(年利率36%)的要求,超过了法律规定,因此,对于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但对于双方约定合理部分,依法应予支持,且杨坤同意按月利率2%计算,故本案应按月利率2%(即年利率24%)计息。由于杨坤已经支付了张奇峰6个月的利息(月利率2%),即还至2016年3月22日,因此,杨坤偿还利息应自2016年3月23日开始计息直至还清为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奇峰6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张奇峰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杨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梦附本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