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4执终26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德刚与高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刚,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656号申请执行人陈德刚。被执行人高鹏。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人陈德刚与被执行人高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津0114民初28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津0114执2656号立案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以上事实,有谈话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津0114执265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文奇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