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527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郭克勤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克勤,陕西航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恢71号申请人郭克勤,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铁生。申请人郭克勤与被执行人陕西航天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2015)白水民初字第0044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白水执字第00246号执行裁定书恢复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被执行人的申请其对该建设项目甲方陕西西鑫实业有限公司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对陕西西鑫实业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但该债权最终要进行工程结算才能确定。故待双方结算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恢7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时再行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占民审 判 员  景军民人民陪审员  张 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