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3执2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郭虹伟与陈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虹伟,陈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3执2874号申请执行人:郭虹伟。被执行人:陈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虹伟与被执行人陈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陈易名下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易名下(与袁慧明共有的)座落于嵊州市盛都花苑北区5幢一单元17号的房地产、座落于嵊州市盛都花苑北区5幢一单元的房地产、座落于嵊州市盛都花苑北区5幢一单元602室的房地产。[权证号:城字第20034381号、嵊州国用2003第1-13416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执行人陈易名下座落于嵊州市西后街66号807室的房地产。[权证号:0110024790、嵊州国用2010第03851号],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钱军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