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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106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沈荣妹与张伟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荣妹,张伟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0680号原告沈荣妹。委托代理人闻xx,江苏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伟东。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狮山路28号高新广场101室、1101、1102、1104-1106。负责人沈羽洁,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沈荣妹诉被告张伟东、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沈荣妹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荣妹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荣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沈荣妹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芦 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