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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吴宝与周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周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2557号原告:吴宝,男,198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告:周光,男,198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宝诉被告周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吴宝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宝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宝负担。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周 幸人民陪审员  章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