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3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236号申请人乔某某,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某某,女,1989年7月29日生,汉族。申请人乔某某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323民初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期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元后,因被执行人外出无具体地址,有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待被执行人有下落后再执行,现请求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323民初00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玮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安贝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