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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48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王桂高与顾纪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桂高,顾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高,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被执行人:顾纪平,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在执行(2016)浙048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王桂高与被执行人顾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9934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顾纪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有债款199347.5元未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王桂高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顾纪平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现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桂高发现被执行人顾纪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洪潮代理审判员  苏 阳人民陪审员  朱照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姚承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