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7财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李长青等人借款合同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李长青,张风银,张万军,赵秀芬,张立刚,张秀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83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被申请人李长青被申请人张风银被申请人张万军被申请人赵秀芬被申请人张立刚被申请人张秀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李长青等六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长青款项76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孝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