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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晁新善与洛川县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民事申诉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晁新善,洛川县妇幼保健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申39号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晁新善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洛川县妇幼保健院法定代表人,毕健琴,该院院长。申诉人晁新善因与被申诉人洛川县妇幼保健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终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晁新善的申诉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高溪林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