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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0民初2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世坪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熊志玲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世坪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熊志玲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230民初2998号原告:重庆市世坪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湛普镇新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34071。法定代表人:文纲,经理。委托代理人:鲁宗英,重庆创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志玲,女,汉族,1974年02月06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委托代理人:熊朝明,丰都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重庆市世坪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坪旅游公司)与被告熊志玲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宗平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世坪旅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鲁宗英、被告熊志玲及其委托代理人熊朝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世坪旅游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1年12月29日签订《劳动合同书》。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五年,从2002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原告在合同期限内为被告建立社会保险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并在2007年度为被告熊志玲缴纳了养老保险费。被告熊志玲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到单位报到,但原告世坪旅游公司一直未安排被告熊志玲工作,也一直未给被告熊志玲发放工资。2003年被告熊志玲到重庆市移动公司丰都分公司上班至今。2008年5月23日被告熊志玲向原告世坪旅游公司作出书面承诺,从2008年1月1日起原告世坪旅游公司不为被告熊志玲缴纳养老保险费,由重庆市移动公司丰都分公司为其缴纳。原告世坪旅游公司从2008年1月1日起至今,没有给被告熊志玲缴纳养老保险费,双方也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熊志玲于2016年5月23日向丰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08年1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同年7月25日作出仲裁裁决,确认原告世坪旅游公司与被告熊志玲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世坪旅游公司认为双方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合同期限满后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关系,且被告熊志玲未提供劳动,因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诉至丰都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原告世坪旅游公司与被告熊志玲从2008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被告熊志玲,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原告与被告之间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原告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期限届满时仍然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只是在2008年被告承诺不让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止,之后原告才没有为被告缴纳养老保险费。原告没有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双方从2008年1月1日起至今仍然存在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被告熊志玲在庭审中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世坪旅游公司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案中原告世坪旅游公司与被告熊志玲从2008年1月1日起至今,双方在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被告熊志玲未提供劳动,原告世坪旅游公司也未支付工资,故双方在此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世坪旅游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熊志玲辩称双方在2008年1月1日后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重庆市世坪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志玲在2008年1月1日至判决之日的期间内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市世坪森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宗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姝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