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204民初5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薛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薛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04民初51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4608812947X,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西大街65号。负责人:丁俊龙,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义,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琳,该支行员工。被告:薛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与被告薛松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984元,依法减半收取49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爱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