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6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连辉耀与被告郑秀卿、张奕水、廖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辉耀,郑秀卿,张奕水,廖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181号原告:连辉耀,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秀卿,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奕水,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廖福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连辉耀与被告郑秀卿、张奕水、廖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连辉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廖福成已偿还了本案借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辉耀撤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连辉耀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陈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