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6民初3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连辉耀与被告郑秀卿、张奕水、廖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辉耀,郑秀卿,张奕水,廖福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6民初3181号原告:连辉耀,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郑秀卿,女,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张奕水,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被告:廖福成,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原告连辉耀与被告郑秀卿、张奕水、廖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连辉耀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被告廖福成已偿还了本案借款,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辉耀撤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连辉耀负担,限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判员  陈千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荣华速录员  陈丽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