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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8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东兴渝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守防、陈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兴渝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守防,陈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8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东兴渝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广西东兴市。法定代表人蹇宗馀,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守防。被执行人陈政。申请执行人东兴渝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守防、陈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681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守防、陈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兴渝龙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守防、陈政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守防、陈政银行存款27587元至东兴市人民法院账户(开户:中国农业银行东兴支行营业部;户名:东兴市人民法院;账号:77×××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泽岸执行员  黄剑波执行员  吕智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韦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