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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23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莫建华诉被告王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建华,王玉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1187号原告:莫建华,女,无业,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析木镇。委托代理人:谷云鹏,辽宁铭浩律师事物所。被告:王玉财,男,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建华诉被告王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时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5元,免收。审 判 长  乔宝林审 判 员  宗 磊人民陪审员  吴显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