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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民初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刘喜珠与丁炜、陈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珠,丁炜,陈晓英,李仕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4民初第3353号原告刘喜珠,女,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委托代理人周家龙,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炜,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陈晓英,女,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被告李仕盈,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喜珠与被告丁炜、陈晓英、李仕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刘喜珠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徐建林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134号8栋4单元5层1号房屋解除查封。二、将被告丁炜、陈晓英名下价值150万元的房产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熊志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晓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