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712号原告:何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梅,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谭某,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住茂名市,现工作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灿,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勇军审 判 员 伍岳媚人民陪审员 邱军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