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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712号原告:何某,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汉族,茂名市茂南区人,住茂名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幸,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梅,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谭某,女,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萧县人,住茂名市,现工作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西路19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灿,广东普罗米修(茂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何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 判 长  吴勇军审 判 员  伍岳媚人民陪审员  邱军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敏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