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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4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孟庆芝诉被告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在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芝,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在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4867号原告:孟庆芝。委托代理人:滕淑霞,女,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庄清勇,男,青岛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民丰路**号。法定代表人:徐雪芹,经理。被告:徐在伦。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金真,青岛黄岛灵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孟庆芝与被告青岛振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在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丽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