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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刑更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朱涛故意伤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刑更1099号罪犯朱涛,男,1982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贵州省兴义监狱服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21日作出(2007)黔高刑一终字第1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朱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带民事赔偿10000元(判时已支付2000元),并对赔偿总额人民币4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07年11月22日送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6月7日起至2013年5月19日止)。2011年5月9日因犯破坏监管改造秩序罪、贩卖毒品罪,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安市刑一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加上原判余刑二年零十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于2016年9月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罪犯的改造表现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夏某、吴某,贵州省兴义监狱干警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及证人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定额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2月至2014年6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获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7月获立功奖励一次。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建议无异议。本院认为,执行机关贵州省兴义监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该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9日起至2018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 毅审判员 王幼封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