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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6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润平与苑九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润平,苑九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621执101号申请执行人王润平,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住X省X县X路X区X排X号。被执行人苑九举,男,195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西天龙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X省X县X路X区X排X号,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王润平与苑九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苑九举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宪审判员 闫全录审判员 张兴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向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