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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8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天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侯天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850号原告: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川县党湾街汽车站院内。法人代表:粱保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学农,男,1960年3月27日生,汉族大专文化,该公司经理,现住宜川县。被告:侯天军,男,198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侯天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川县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452.5元,实际由原告负担4452.5元。审判员  周兵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