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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4执6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文杰与黄景锋、欧阳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杰,黄景锋,欧阳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6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杰,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湘潭县。被执行人黄景锋,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欧阳倚,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湘潭市人,住湘潭市岳塘区。申请执行人文杰与被执行人黄景锋、欧阳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黄景锋、欧阳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文杰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文杰与被执行人欧阳倚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欧阳倚共计归还申请执行人文杰105000元,于2017年2月28日之前还清,每个月归还不低于21000元,本院认为,双方的和解协议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304民初9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欧阳倚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文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吕军锋审 判 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徐雅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袁灿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