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4执恢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大连国盛石业有限公司与大连佳德石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兰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兰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国盛石业有限公司,大连佳德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814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国盛石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安波镇林场。法定代表人车忠国,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连佳德石业有限公司,所在地普兰店市同益乡蒿房村关屯。法定代表人王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国盛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佳德石业有限公司为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14日作出(2007)普民合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连佳德石业有限公司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国盛石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连佳德石业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大连国盛石业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将被执行人大连佳德石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条、第二百五十八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07)普民合初字第13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洪新审判员 宋雪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