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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8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电江与岳仕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电江,岳仕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81民初1416号原告:张电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岳仕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孝永、陈猛,清镇市站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电江与被告岳仕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电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电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电江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张电江负担。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