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81民初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电江与岳仕荣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电江,岳仕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81民初1416号原告:张电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华。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岳仕荣。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孝永、陈猛,清镇市站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张电江与被告岳仕荣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张电江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电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电江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张电江负担。审判员 安万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