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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3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祝军与深圳市大鹏新区友诚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深圳市大鹏新区某某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3966号原告祝某某,男,汉族,1992年12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陕西省安康市。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某某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大鹏新区大鹏街道。经营者: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诉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某某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祝某某以已与被告深圳市大鹏新区某某商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该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肖旭耀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淑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