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上蔡县供电公司与郭继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南上蔡县供电公司,郭继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904号原告国网河南上蔡县供电公司。住所地:上蔡县城西街。法定代表人张模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郭继洲,男,197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郭国义,男,195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水县。系被告郭继洲之父。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东路体育馆东侧。负责人杨军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杰,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河南上蔡县供电公司诉被告郭继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河南上蔡县供电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国网河南上蔡县供电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战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