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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4民初4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如昆与大连悦和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如昆,大连悦和环境清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4383号原告李如昆,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大连悦和环境清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裴为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如昆与被告大连悦和环境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如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元,退回原告5元。代理审判员  邹立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