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执异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王文志、毕金辉、刘德海与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王文志,毕金辉,刘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3执异25号异议人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丛广平,主任。申请执行人王文志,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生,乾安县人,现住乾安镇,身份证号码2223281974********。申请执行人毕金辉,男,汉族,1973年1月12日生,乾安县人,现住安字镇对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3********。申请执行人刘德海,男,汉族,1954年6月6日生,乾安县人,现住安字镇对字村,身份证号码2223281954********。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丛广平,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文志、毕金辉、刘德海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中,异议人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乾安县严字乡外字村村民委员会称,异议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根本不存在民间借贷一事,村委会的往来帐本上根本就没有这笔借款,如有那前届村委会主任刘国军与其申请执行人之间、各人之间合谋、虚构借贷关系。想从异议人处诈骗取得高额经济利益。现被异议人根本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现该案异议人已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汇报了此事。另公安经侦机关正在对此案进行侦查。乾安县审计部门也对这笔民间贷款进行审计中,望人民法院为了保护集体组织中的财产不被他人非法侵占,望中止执行。待该案政府做出决定后,再做执行决定。本院查明,在申请执行人王文志、毕金辉、刘德海与被执行人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扣划被执行人油田占地补偿款人民币780420元,即日发放完毕,案件已执行终结。异议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主张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而本案执行依据(2011)乾民初字第983号、984号、985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借款事实存在,判决被执行人偿还欠款本息。另,执行过程中本院严格执法,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之处。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其与申请执行人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事实,意在否定本案执行依据的既判力、确定力、及执行力。其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严格依照(2011)乾民初字第983号、984号、9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事项确定给付的金额及利息计算标准执行,执行行为并无不当,且异议提出异议之时案件已执行终结。。综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乾安县安字镇对字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徐久春人民陪审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程志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兰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