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张某、田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03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2016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连士举、王秀建,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田某,农民。1987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在服刑期间发现其余罪,1992年7月2日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原审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1995年10月30日假释释放。2016年3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薛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马文涛、任衍威,山东诺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薛检公诉一刑诉[2016]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田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勇、张筱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连士举、王秀建、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马文涛、任衍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田某和孙忠喜(另案处理)酒后因琐事,在枣庄市高新区井字峪村汇丰饭店附近无故对宋某乙实施殴打,后又对前来劝架的宋某丙、宋志超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丙所受损伤均构成人体轻伤二级。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田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对指控的罪名有意见,均认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张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构成自首,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真诚悔罪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田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田某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2、被告人田某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时主观态度并不恶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2日晚20时许,被告人张某、田某和孙忠喜(另案处理)酒后因琐事,在枣庄市高新区井字峪村汇丰饭店附近无故对宋某乙实施殴打,后又对前来劝架的宋某丙、宋志超实施殴打。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丙所受损伤均构成人体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田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田某及同案犯孙忠喜的亲属与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丙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某、田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孙忠喜的供述,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丙等人陈述,证人宋某甲、尚某、李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伤情程度检验报告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释放证明书、羁押证明、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办案说明、案件侦破情况说明、赔偿协议书、撤诉申请书、刑事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田某无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田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丙达成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宋某乙、宋某丙的谅解,对二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田某系有犯罪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被告人田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2016年12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二份。审 判 长 邵志刚人民陪审员 褚书强人民陪审员 李海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凡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