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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民初21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某1与曾某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1,曾某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202民初2114号原告:曾某1。法定代理人:刘某,女,系原告母亲。被告:曾某2,男。原告曾某1与曾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1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曾某1以与被告曾某2自行在庭外和解,暂不需要法院进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曾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耀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韦 巧appoint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