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82执43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徐建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4366号被执行人:徐建国(绰号三地主),现服刑中。本院在执行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徐建国犯贩卖毒品罪罚金一案中,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徐建国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被执行人徐建国尚在服刑中(刑期至2029年1月3日止),未向本院申报其名下财产,也未自觉向本院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鉴于被执行人徐建国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刑初字第00792号刑事判决关于徐建国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徐建国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李 元审判员  黄春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江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