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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4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18

案件名称

原告晁波与被告王飞、赵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波,王飞,赵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4629号原告:晁波,男,199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被告:王飞,男,1974年10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赵辰,男,1990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原告晁波与被告王飞、赵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晁波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晁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晁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晁波负担。审判员 姚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珊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