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2民初17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贺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701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李志曙,深州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贺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贺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郑乃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秀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