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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3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32民初1306号原告王某,女,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委托代理人高文科,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广平分所律师。被告苏某,男,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红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冰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