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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3民初21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明凡与王润良、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凡,王润良,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3民初2164号原告:张明凡,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2日。住西峡县。委托代理人:薛光营,西峡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王润良,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4日。住镇平县。被告: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负责人:翟红雨,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辉,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原告张明凡诉被告王润良、南阳东联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原告张明凡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凡撤诉。本案受理费2954元,先退还原告张明凡2904元,剩余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明凡承担。审判长  吴建波审判员  雷 川审判员  陈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涂八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