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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2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孙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郭某某,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68年9月28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新兴镇齐家村。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71年2月2日生,汉族,住黑山县新兴镇高家村。被执行人甘某某,女,1972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执行上述双方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黑民一初字第02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荣新审 判 员  曹 磊代理审判员  张 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冠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