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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梁某某与XX伟、易富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易富强,XX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3104号原告:梁某,男,2013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理人:秦某,女,1981年3月2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系梁某某之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鑫森,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易富强,男,1979年7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XX伟,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迎宾大道9号16幢附11、12、12-2-1、13、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750081890T。负责人:张正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易富强、XX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梁某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