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刑更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孙宏智抢劫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宏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1078号罪犯孙宏智,男,1986年4月3日出生,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服刑。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了(2014)房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孙宏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起止日期自2013年8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于2016年6月20日,提出对罪犯孙宏智的假释建议,并将假释的证据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代表陈浩,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晓航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认为,罪犯孙宏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该犯被判处的罚金已经执行完毕。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建议对罪犯孙宏智予以假释。北京市清河人民检察院认为,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对罪犯孙宏智提请假释的程序符合规定,被提请罪犯的服刑时间、假释考验期等符合法律规定,现未发现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垦华监狱对罪犯孙宏智的假释建议存在其他不当的情况。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宏智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6年5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宏智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宏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宫 亮审判员 宁 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