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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某新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新

案由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刑初54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新,男。因涉嫌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16]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新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新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罗湖口岸未申报入境。经海关现场检查,在其手提袋内查获象牙制品3件,总净重287克。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涉案象牙制品是现代象象牙制品和牙尖段。根据广东省林业厅复函确认上述象牙制品价值11958.5元。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现场查获走私象牙制品;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查验记录、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籍贯材料;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新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新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象牙制品及象牙尖段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新当庭表示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经过没有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扣留现场笔录、扣留决定书、扣留清单、仓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涉案象牙摆件、象牙石料、绿松石等料件被侦查机关依法查扣。2、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3、黄某新出入境记录、查验记录、内地居民因私出境证件签发信息表,证明:黄某新在2014年有多次退运记录,同时其在2014年有多次出入境记录。4、旅检现场查验记录表,证明: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黄某新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经罗湖口岸入境,未申报,被罗湖海关抽查,在手提袋内,查获象牙制品3件,总净重287克。5、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7日日,黄某新携带疑似象牙制品通过被现场查获。因以上物品需要进一步鉴定,海关让其等候调查处理。2016年5月11日,黄某新在罗湖海关的要求下前来配合调查,当日查私科将该案和黄某新移交罗湖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科进一步处理。6、被告人黄某新的供述:2014年11月25日左右,我一个姓毛的朋友打电话给我,让我帮他带点货回深圳,然后他发了这批货的相片给我看,从相片中看到有玛瑙珠、和田玉的饰品等,但看不到有象牙。在2014年11月27日,我到了约定的油麻地一个茶餐厅,他把一包用透明袋包好的东西给我,叫我带过关,到深圳的三岛茶餐厅后再把货交给他,他再给我带工费。快到罗湖海关附近了,他打电话给我说这包东西里有象牙,过关小心点,但他说是猛玛象牙制品,是可以过关的。当时我和他一起过关,但是分开走的,我没多想,就带着这些东西一起过关,因为我知道玛瑙等饰品是要过关申报的,但我为了赚点带工费,所以过关时也没向海关申报。这个姓毛的朋友是我在深圳古玩城淘文物时认识的朋友。我现在是中港车司机,××鲜农产品配送公司法人代表。我在2014至2015年间业余时间做水客,帮人带货,赚点带工费。我知道象牙是不允许携带的,当时货被海关查获后,我就把海关的单给他了。2015年10月的时候,毛老板有打电话问过我货的事情。2016年5月的时候,海关给我打电话,让我去海关配合调查,我就去了,然后就被拘留了。7、鉴定意见:(1)广东省林业厅关于确定野生动物制品价值的复函,证明:每千克象牙价值为41667元。(2)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报告,证明:涉案象牙3件,总净重287克,经鉴定确认为现代象象牙制品和牙尖段。(3)广东省林业厅关于指定野生动物种类鉴定机构的复函,证明: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被指定为广东省野生动物物种鉴定机构之一,负责有关野生动物种类的鉴定工作。(4)广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证明:阳建春、胡诗佳二人具备动物学助理研究员资格。上述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新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新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新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6年11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钟    华审判员 张    冰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恩南(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