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钟珍秀、朱文光与李春香、钟四新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珍秀,朱文光,李春香,钟四新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4民初2529号原告:钟珍秀,女,194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原告:朱文光,男,194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李春香(系原告之女),197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告:钟四新(系原告女婿),196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珍秀、朱文光与被告李春香、钟四新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钟珍秀、朱文光以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珍秀、朱文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钟珍秀、朱文光共同负担。审 判 员 钟锡添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吴 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