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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杨志刚与白贵、李建忠、李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刚,白贵,李建忠,李建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477号原告:杨志刚,甘肃省张掖市人,个体工商户。被告:白贵,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建忠,甘肃省民乐县人,个体工商户。被告:李建鹏,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刚与被告白贵、李建忠、李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513元,减半收取4756.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1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正委审 判 员  马彩琴人民陪审员  刘 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