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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金向社与丁一、王江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向社,丁一,王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254号申请人金向社,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一,男,198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江红,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金向社诉丁一、王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义民初字第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丁一、王江红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金向社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万元及利息、诉讼费2200元,执行费8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的工资账户,其他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向社申请执行丁一、王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韵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