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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XX与被执行人曹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XX,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孟XX。被执行人曹XX。本院在执行孟XX与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64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5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XX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950元、饮水机、治疗仪、电饭锅,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孟XX与曹XX均在渭南市临渭区生活且被执行人养老金和房产均在临渭区,孟XX申请撤销执行然后在临渭区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6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