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XX与被执行人曹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XX,曹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孟XX。被执行人曹XX。本院在执行孟XX与曹XX离婚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5)莲民初字第02640号民事判决书、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日作出的(2016)陕01民终5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孟XX于2016年1月12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6950元、饮水机、治疗仪、电饭锅,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孟XX与曹XX均在渭南市临渭区生活且被执行人养老金和房产均在临渭区,孟XX申请撤销执行然后在临渭区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61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文皓执行员 刘新浩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