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民终5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杨振朝上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振朝,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终5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朝,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号解放军总医院。法定代表人:任国荃,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淼,男,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工作人员。上诉人杨振朝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以下简称解放军总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0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振朝上诉请求: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错误,法院应支持杨振朝的诉讼请求。杨振朝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我的母亲2014年7月4日入住解放军总医院,但在医院去世。杨振朝与解放军总医院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故杨振朝诉至法院,要求解放军总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杨振朝因其母刘x因病入住解放军总医院治疗后去世,其作为原告向解放军总医院提出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的诉求。诉讼中,杨振朝坚持认为其他近亲属无需参加诉讼,并拒绝提供其他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后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杨振朝的起诉。杨振朝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裁定。现杨振朝再次以同一事实、起诉方式向解放军总医院主张权利,并拒绝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杨振朝曾起诉解放军总医院因缺乏必要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驳回了其起诉,现杨振朝依据同一事实理由与同一诉讼方式再次主张权利,其诉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杨振朝的起诉。本院认为,2015年,杨振朝曾因其母刘x因病入住解放军总医院治疗后去世,其作为原告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向解放军总医院提出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的诉求。在该诉讼中,杨振朝坚持认为其他近亲属无需参加诉讼,并拒绝提供其他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杨振朝的起诉。杨振朝对此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维持原裁定。现杨振朝再次以同一事实、起诉方式向解放军总医院主张权利,起诉至一审法院,并拒绝其他近亲属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其诉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起诉,杨振朝对裁定不服,上诉至本院。在本院审理中,经询问,杨振朝仍坚持认为其他近亲属无需参加诉讼,并拒绝提供其他近亲属的住址和联系方式。综上,一审法院认为杨振朝诉求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杨振朝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李超审判员 李 妮审判员 周维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